基金名稱 富邦富裕商機多重資產基金-B配息(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公司富邦投信
成立日期2026年9月21日基金經理人薛博升
基金規模(億)N/A成立時規模(億)N/A(台幣)
基金類型多重資產型保管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100,000元 定時定額N/A
計價幣別 台幣
參考手續費(%)3.0000參考贖回費(%)
最高管理年費(%)1.8000參考保管費(%)0.2500
主要投資區域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 RR3
投資區域全球
基金統編00687048C 配息頻率季配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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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一)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含),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富裕商機」概念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富裕商機」概念之有價證券,係指:1.至少由一位資產淨值十億(含)美元以上富豪持有之企業所發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2.高資產個人消費需求主要產業(採GICS分類)之有價證券,產業包括:非核心消費(如汽車與汽車零組件、耐用消費品與服飾、消費服務、非核心消費通路等)、資訊科技(如資訊科技硬體設備、軟體服務等)、醫療保健(如醫療保健設備與服務、生技製藥與生命科學等)以及房地產(如住宅REITs等);3.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明訂或投資於前述1.至2.相關產業及有價證券不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之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二)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1.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2.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本基金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則該債券得不計入1.及2.比例限制。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