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摩根新興35基金-數位型
基金公司摩根投信
成立日期2023年6月21日基金經理人魏伯宇
基金規模(億)0.51台幣 (2026/08/31)成立時規模(億)N/A(台幣)
基金類型跨國投資股票型區域型保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N/A元 定時定額有
計價幣別 台幣
參考手續費(%)3.0000參考贖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0%,現行為零
最高管理年費(%)0.9000參考保管費(%)0.3100
主要投資區域新興市場 風險報酬等級 RR5
投資區域台灣,新興市場
基金統編48768614B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及可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券35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證交所及於上述35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融債券、融資產證券化之受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動產資產信託受證券)。(2)於外國證交所及經金管會核准店頭市場交易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以上投資於第(1)所述之35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以上投資於第(1)所述之35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4)第(1)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3.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總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且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